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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讯设备管理规定
2012/10/16 15:23:44
 

通讯设备管理规定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  为更加经济有效地利用通讯设备,保证管理系统的联络畅通和指挥的不间断,特制订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 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及全体管理人员。

第二章  通讯设备的配备

第三条   根据工作需要,由总经理批准为公司管理人员配备手机、寻呼机、住宅电话。

第四条   公司办公室计算机配备上网(Internet)设备。

第三章  通讯设备使用费用报销

第五条   手机、住宅电话费用实行限额报销制度,按照公司规定的话费标准执行,超出自负。寻呼机费用实报实销。

第六条   话费费用报销由办公室统一办理。

第四章  通讯设备管理

第七条   公司配备的手机、寻呼机以及所有办公用直拨电话、分机、传真机、计算机由办公室统一检查使用情况和登记情况。

第八条   部门主管级别(含)以上管理人员的手机、寻呼机、住宅电话号码在办公室和安保部备案。

第九条   寻呼机必须24小时开通,手机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开机,及时复机,随时待命。

第十条   通讯设备使用人必须对通讯设备认真保管。如电话发生损坏或丢失,当事人应及时填写报修(失)单交维护组组长,维护组组长在接单后负责24小时内将电话修复或补备交还使用人。如手机或传呼机发生损坏或丢失,当事人应及时(四小时之内)通知并将设备送交办公室主任,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联系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补备交还使用人。

第十一条  寻呼机电池由公司配备,由总务部发放。

第十二条  公司传真机设专人管理,直拨电话、分机谁使用谁管理。建立使用登记制度,凡拨打长途电话、收发传真必须认真填写登记薄。拨打长途电话应事先拟好提纲,避免无为浪费时间。每月初第一个工作日办公室主任负责检查核对登记簿。

第十三条  上网计算机操作人员未经办公室主任允许,不得擅自使用Internet各种服务。

第十四条  员工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时,员工职务变更不享受公司配发通讯设备待遇时,应将通讯设备及时(24小时之内)交还到办公室,办公室主任负责验收,如发生损坏或丢失视情况酌情处理或赔偿。

第五章  违规处理

第十五条  违反第十条之规定,如发生损坏经专业人员鉴定为非正常损耗,则当事人承担维修费用的70%。发生丢失(不论何种原因)当事人承担另购机费用的80%。以上当事人承担费用均按规定比例在工资中逐月扣除。

第十六条  违反第十二条之规定,未设专人管理,则使用费用自办公室主任工资中扣除;未及时登记,则使用费用自电话、传真机负责人工资中扣除;因私拨打长途电话、收发传真、声讯电话,则使用费用自当事人工资中双倍扣除。

第十七条  违反第十三条之规定,对当事人罚款50/次。

第六章  附则

第十八条  本规定由办公室制订,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

第十九条 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检查与解释。

第二十条  本规定施行后,凡其他相同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。

第二十一条 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
为切实加强机关内部电话管理,本着厉行节约,满足日常办公的需要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一条   电话机由办公室统一配置,部分科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传真机。

第二条   电话费采取科室限额包干、超支自付、节余留用、年底结算的原则。

第三条   电话费根据科室性质、任务由办公室统一制定。最高科室每月300元,一般科室每月150元,最低科室每月50元。人教科、财装科传真机对口使用,如出现其他传真费用,科室自负,其他科室需要传真的材料报分管局长签字后由办公室统一传送,未经分管局长签字的,办公室不得传送,否则,发生的传真费用由办公室负担。

第四条   如遇到重大活动或市局集中行动需要增加电话费,由科室事先写出书面报告,经局长批准后适当增加。

第五条   办公室派专人定期到电信部门调取各科室电话费清单,如发现科室有“168”等非正常办公电话费用,应及时予以警示,并按月公示各科室电话费。

第六条   电话费年终统一结算,各科室全年累计电话费超出限额10%,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认可,其他超出话费由科室自付,科室年终累计节约话费留用。

上述规定由滁州市工商局负责解释,各县市区局,市局直属行政机构可参照执行。

第七条  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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